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四、
四、 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二条中的“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修改为“施工准备、初步设计”。
第六条改为第七条。
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
“(5)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6)组织相关监理招标,组织主体工程招标准备工作;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