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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水利部决定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 二、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不含三峡水库库区河道)采砂的禁采期。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 三、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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