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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3. 三、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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