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三、

三、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的,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