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三、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三、 三、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的,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