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采砂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不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的;

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的;

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开采作业方式的;

不符合采砂船只数量控制要求的;

采砂船舶、船员证书不全,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的;

无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

有采砂失信行为或者不良记录,尚未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