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集中停放的采砂船舶因修理、保养、采砂作业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指定地点,跨省级行政区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认;在省、直辖市内移动的,按相应省、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