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砂河段河道演变分析;

采砂区选择原则与布置、砂石补给分析、采砂区可利用砂石总量分析、开采控制条件、堆卸砂场设置、运砂方案等;

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影响分析,以及减免不利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采砂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机具、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

采砂作业管理措施;

论证的主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