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际边界长江采砂管理合作机制。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采砂许可、采砂船舶登记造册、集中停放、违法行为处理等情况,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加强长江采砂管理。

长江水利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河道采砂执法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调机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