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业信用名单分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铁路监管部门联合各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出现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依据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向国家铁路局提报名单建议。 第十四条 旅客出现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五条 托运人出现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六条 旅客、托运人发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行为的,由铁路运输企业站车工作人员收集有关音视频证据或2名旅客以上的证人证言或行为责任人本人书面证明,经铁路运输企业初步评定后…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将被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 第十八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依据铁路运输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认定标准,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报名单建议。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出现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二十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依据铁路运输企业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生成初步名单后,告知相对人拟被纳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