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二十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依据铁路运输企业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生成初步名单后,告知相对人拟被纳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有关联系方式或登记住所2次无法联系的(2次联系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公告告知。自告知或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认定为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有异议的,由地区铁路监管局核实,确认无误后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