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记录由失信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当失信行为涉及多个地区铁路监管局时,由失信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并会同相关地区铁路监管局处理。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