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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对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以及根据本办法需要纳入信用管理的相关从业人员、旅客、托运人等建立信用档案。铁路运输企业以及托运人为企业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 第七条 铁路运输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投诉信息、其他信息等。 第八条 铁路运输业信用信息来源: 第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采集的信用信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记录由失信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当失信行为涉及多个地区铁路监管局时,由失信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并会同相…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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