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铁路运输业信用信息来源:

基础信息。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采集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有关基础信息。铁路运输企业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辖区铁路监管局。根据本办法需要纳入信用管理的相关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在发生失信行为后由地区铁路监管局采集。需要纳入信用管理的旅客、托运人等有关基础信息,在发生失信行为后由相关铁路运输企业采集后报地区铁路监管局。

行政许可信息。由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部门采集。

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采集。

监督检查信息。由铁路监管部门根据本级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采集。相关铁路运输企业要按时报告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投诉信息。地区铁路监管局采集由其收到的属实投诉数量;铁路运输企业处理转办投诉情况由相应铁路监管部门采集。

其他信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转来的铁路运输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旅客、托运人的信用信息由国家铁路局采集,监督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有关信息由相应铁路监管部门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