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对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以及根据本办法需要纳入信用管理的相关从业人员、旅客、托运人等建立信用档案。铁路运输企业以及托运人为企业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信用代码;需要纳入信用管理的相关从业人员、旅客以及托运人为自然人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