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旅客、托运人发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行为的,由铁路运输企业站车工作人员收集有关音视频证据或2名旅客以上的证人证言或行为责任人本人书面证明,经铁路运输企业初步评定后,将初步名单和相关事实认定材料报地区铁路监管局,经地区铁路监管局审核后报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告知相对人拟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有关联系方式或登记住所2次无法联系的(2次联系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在国家铁路局官方网站公告告知。自告知或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有异议的,由国家铁路局核实,确认无误后予以认定。

国家铁路局将旅客、托运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比对,提请将有关失信主体从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中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