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出现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违反有关规定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
在铁路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旅客重大人身伤害或造成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重大财产损失,受到铁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因不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或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铁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因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或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受到铁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发生铁路交通、客货运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毁灭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的;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1年内未按铁路监管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书要求采取整改措施2次以上的;
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在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相关工作场所,拒绝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连续3年被纳入地区铁路监管局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
存在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铁路运输企业因上述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一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