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依据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向国家铁路局提报名单建议。

国家铁路局依据认定标准拟定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后,应当告知相对人拟被纳入相关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有关联系方式或登记住所2次无法联系的(2次联系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在国家铁路局官方网站公告告知;对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一并告知其所在单位。自告知或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有异议的,由国家铁路局核实,确认无误后予以认定。

国家铁路局将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比对,提请将有关失信主体从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中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