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铁路项目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 第二条 铁路建设应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五年铁路发展规划等国家印发或批准的相关规划… 第三条 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或由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将… 第四条 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有效监管的原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按照客货并重、新建和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已纳入国家印发或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畅通路网骨干通道、强化边境国防保障等干线铁路项目,以及京津冀等城际铁路项目。 第六条 加强铁路项目技术经济论证和投资效益分析,合理确定项目资本金比例,支撑项目可持续运营。根据铁路项目性质和所在区域,按不同比例计算资金支持规模。西藏、南疆四地州、四…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安排标准,结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年度资金计划需求申请,制定资金安排方案,作为…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发编制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和有关工作要求。 第九条 铁路专项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以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省级政府负责审批的项目。对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或省级政府自行审批的项… 第十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投资计划申请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可研批复时已承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照安排标准并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投资计划。对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省级政府联合…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建设性质、标准和内容、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导致项目不能按既定建设目标完成或需重新进行项目审批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管,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信息化手段,对绩效… 第十七条 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回收、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基础规〔2023〕1761号)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