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建设性质、标准和内容、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导致项目不能按既定建设目标完成或需重新进行项目审批的,项目单位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部门应当在当年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涉及确需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及时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计划调整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避免增加地方财政负担或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