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铁路专项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以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省级政府负责审批的项目。对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或省级政府自行审批的项目,如拟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批单位应在项目审批前就资金需求、安排方式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衔接,未作衔接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经有权机关审批项目可研后,编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查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支持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承诺落实除支持投资外的剩余资金并保证推进项目如期建成。资金申请报告应附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要求编制投资计划申请,并将申请的资金项目填报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绩效目标,随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申报。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已获得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已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