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采用明查与暗访、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同级执法机构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执法情…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进行案卷评查,对评查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实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定期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开展评估。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存在不作为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对于查处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案件,在邮政管理部门内部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发布具有典型性或者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完善裁量基准和指导行政执法提供参照。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梳理执法依据,根据执法岗位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 第二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邮政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取得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邮政行政执法证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风纪监督制度。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遵守执法纪律情况和着装、仪容、风纪、举止、执法用语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