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方式 第十八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方式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发布具有典型性或者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完善裁量基准和指导行政执法提供参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