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梳理执法依据,根据执法岗位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程序、监督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布。

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对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邮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并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