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邮政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取得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邮政行政执法证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