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方式 第十七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方式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对于查处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案件,在邮政管理部门内部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