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