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包括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