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采用明查与暗访、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同级执法机构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