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邮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执法风纪遵守情况;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邮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执法风纪遵守情况;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