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八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八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自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日起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 第九十条 对死亡事故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召集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民警,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第九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审批后,办案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九十二条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公开证据…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九十四条 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中止计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 第九十五条 伤人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快速处理。 第二节 复核 第九十六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 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复核。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一百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复核后,应当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复核案件时,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实行一案一设,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一百零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案件复核委员会专业人员库。 第一百零三条 复核委员会复核案件时应当由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主持,共同研究形成复核意见。 第一百零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应当制作《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载明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重新调查、认定的… 第一百零五条 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