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自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日起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