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八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九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九十六条 第八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九十六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节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