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八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九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九十七条 第八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复核。 委托代理人申请复核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