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八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二节 第八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九十六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 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复核。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一百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复核后,应当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复核案件时,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实行一案一设,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一百零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案件复核委员会专业人员库。 第一百零三条 复核委员会复核案件时应当由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主持,共同研究形成复核意见。 第一百零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应当制作《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载明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重新调查、认定的… 第一百零五条 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