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八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八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一百零五条 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该事故当事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准逮捕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书面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