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八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一百零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八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一百零三条 复核委员会复核案件时应当由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主持,共同研究形成复核意见。 复核委员会应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请求、理由、主要证据和新证据等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案件形成的复核意见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后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复核结论。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