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公开证据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交通警察主持,参加证据公开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开证据应当制作记录,并载明以下内容:
证据公开的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简要案情;
调查取得的证据;
当事人对所公开证据的意见;
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材料;
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参加证据公开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和主持证据公开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证据公开记录中签名。当事人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当予以记录。
在证据公开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开展补充调查的,事故认定时限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