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七章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八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八十八条 第七章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排查中发现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的,应当通知车辆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车辆所有人无法通知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肇事嫌疑车辆信息录入全国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