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七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八十条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建专职逃逸案件侦破队伍。 第八十一条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进行查缉布控。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调查以下基本情况,确定查缉方案,开展查缉工作: 第八十三条 肇事车辆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查缉。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后,应当根据通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当做好工作记录。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不泄露侦办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定期主动向受害…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奖励制度,对有功单位和人员及时表彰奖励。 第八十七条 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犯罪嫌疑人信息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排查中发现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的,应当通知车辆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车辆所有人无法通知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