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七章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八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八十七条 第七章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八十七条 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犯罪嫌疑人信息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予以撤销。必要时,可以发布协查通报或者通缉令。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