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当做好工作记录。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不泄露侦办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定期主动向受害人家属通报侦办工作进展情况。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不泄露侦办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告知其侦办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