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后,应当根据通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立即在肇事逃逸车辆可能通过的路段、路口部署警力,根据车辆特征,严格排查过往车辆,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

肇事逃逸车辆为本地车辆的,立即组织专人查扣;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派人到达的,派专人配合查扣;

肇事逃逸嫌疑人为本地人员的,依法传唤;案发地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上网通缉的,组织警力予以抓捕;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派人到达的,派专人配合传唤、抓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