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6年6月26日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章
总则
第120.1条
目的和依据
第120.3条
适用范围
第120.5条
机构与职责
第120.7条
运营人基本要求
B章
运营许可管理
第120.21条
运营种类
第120.23条
颁发条件
第120.25条
申请材料
第120.27条
局方审查
第120.29条
证件颁发
第120.31条
证件内容
第120.33条
有效期限
第120.34条
运行近期经历
第120.35条
保存和使用
第120.37条
运营许可证的变更
第120.39条
运营规范的变更
第120.41条
证件更新
第120.43条
证件注销
C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120.61条
监督检查
第120.63条
信用管理
第120.65条
违反证件管理的处罚
第120.67条
欺骗、贿赂申请、取得许可的处罚
第120.69条
中断运营后未报告的处罚
第120.71条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D章
附则
第120.73条
过渡期
第120.75条
施行
(a)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其他民航规章有关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行许可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