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第120.34条
第120.34条 运行近期经历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连续间断其运营规范中批准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营达30日,连续间断不定期载客运营达90日,连续间断载人类、载货类、培训类运营达180日或者连续间断其他经营种类运营超过1年,需要继续实施相应种类运营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局方。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检查,以确定其能否实施安全运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前述10个工作日期间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
本条(a)款规定的报告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间断运营的起始日期;
拟恢复运营的日期;
实施相应运营种类所需专业人员的资质和运行近期经历情况;
恢复运营的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运行人员、设施设备、管理程序等方面的安全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