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第120.35条
第120.35条 保存和使用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住所地、主运行基地或者其他局方可接受的地点保存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以备局方检查,确定其是否符合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规定。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保证每个参与运营的人员掌握运营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许可证持有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运营许可证。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住所地、主运行基地或者其他局方可接受的地点保存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以备局方检查,确定其是否符合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规定。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保证每个参与运营的人员掌握运营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许可证持有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运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