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第120.29条
第120.29条 证件颁发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决定不予颁发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决定不予颁发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