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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第120.27条

第120.27条 局方审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受理情况。申请人未能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定和相应民航规章安全运营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定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定和相应民航规章安全运营的,可以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营缺陷进行纠正。

运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作出运营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进行检验、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