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第120.25条
第120.25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主运行基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运营许可申请,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符合外商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拟申请的运行和经营种类、性质、范围,以及相关说明材料;
民用航空器、运行设施设备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
符合局方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资历证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危险品从业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如适用)以及与上述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企业验资报告(如适用);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适航证书、无线电台执照或者相关信息;
训练大纲及课程(如适用);
符合局方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手册》和本规定第120.23条(b)款规定的运行相关手册;
符合局方要求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文件;
与拟开展运营的主运行基地签订的使用协议,或者具有主运行基地使用权的等效证明文件;
审查活动日程表;
相应规章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本条(a)款各项具体技术性要求材料应当符合《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