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第120.73条
第120.73条 过渡期
本规定施行前已持有按照相应民航规章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符合本规定的相应运营许可证的换发。
2027年7月1日起,按照相应民航规章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自动失效。
本规定施行前已持有按照相应民航规章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符合本规定的相应运营许可证的换发。
2027年7月1日起,按照相应民航规章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