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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第120.39条

第120.39条 运营规范的变更

运营规范所载明的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局方提出变更运营规范载明事项的申请:

许可证持有人名称;

许可证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

许可证持有人住所地;

运营管理联系人信息。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出变更与行使许可证权利相关的批准、条件和限制等运营规范所载明的事项,且局方基于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此类变更。

局方基于安全和公众利益,可以变更按照本规定颁发的运营规范。

许可证持有人申请变更运营规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变更运营规范的申请书:

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当至少在计划的运营规范变更生效日期前30日提出申请:

(A)兼并其他许可证持有人或者增设按照本规定运营的分支机构的;

(B)增加运营的资产,需要重新证明其能够安全运营的;

(C)本规定第120.21条中确定的运营种类改变的;

(D)由于破产行为而暂停运营后需要恢复运行的;

(E)对于实施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初次引进以前未经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持有人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的航空器的。

(ii)除上述事项外,应当至少在计划的运营规范变更生效日期前15日提交变更运营规范的申请书。

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颁发运营规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局方审查许可证持有人提交的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许可证持有人:

接受所申请的全部变更;

(ii)接受所申请的部分变更;

(iii)拒绝所申请的变更。

局方批准变更的,变更事项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

局方认为存在危及安全或者公众利益,需要立即变更运营规范的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向许可证持有人发出通知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或者公众利益,需要立即变更运营规范的紧急情况;

对运营规范进行变更,并告知许可证持有人变更内容立即生效。